劳动法第35条和36条内容详解-罗健亮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劳动纠纷

劳动法第三十五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而第三十六条是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下面我将对这两条内容进行详细的解释:

一. 劳动法第三十五条内容详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该条款规定:

  1. 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

    • 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
    • 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变更原则。
    • 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当事人依法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条款,请求对方限期答复;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在限期内给予答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或者建议再协商解决;最后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行生效。
    •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 变更劳动合同后,原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 例如,如果用人单位因业务调整需要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变更内容,双方各执一份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内容详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该条款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例如,某公司员工小李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5天,那么他的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这符合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这两条法律规定分别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和工作时间的限制,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