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造价鉴定无法勘察现场怎么处理-高歌律师|法行宝
2025-06-11 劳动纠纷

在仲裁造价鉴定过程中,如果无法勘察现场,可以参照以下处理方式:

首先,应明确无法勘察现场的具体原因,并评估这一情况对造价鉴定的影响。若当事人或鉴定人认为仍需要进行现场勘验以获取更准确的鉴定结果,应按下述流程操作:

  1. 提交书面申请:

    • 当事人(一方或多方)若要求鉴定人对鉴定项目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应向委托人(通常是仲裁机构或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勘验的必要性和理由。
  2. 委托人审查与组织:

    • 委托人收到申请后,应审查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现场勘验。若同意,则由委托人负责组织现场勘验工作。
    • 鉴定机构在认为鉴定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时,也应提请委托人同意并由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
  3. 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

    • 若鉴定项目标的物因特殊要求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勘验,鉴定机构应说明理由,并提请委托人、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勘验。委托人同意后,同样由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
  4. 通知与勘验:

    • 鉴定机构按委托人要求通知当事人进行现场勘验,应填写现场勘验通知书,通知各方当事人参加,并提请委托人组织。
    • 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现场勘验的,不影响现场勘验的进行。
  5. 勘验记录与结果:

    • 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笔录或勘验图表,详细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和结果,并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盖章。
    • 必要时,鉴定人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的方式留下影像资料。
  6. 当事人异议处理:

    • 当事人代表参与了现场勘验,但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不予签字,又不提出具体书面意见的,不影响鉴定人采用勘验结果进行鉴定。

若因客观原因(如现场已不存在、无法进入等)确实无法进行现场勘验,鉴定人应依据现有资料、证据和专业知识进行鉴定,并在鉴定报告中详细说明无法勘验的原因及对鉴定结果的影响。

综上所述,在仲裁造价鉴定无法勘察现场的情况下,应通过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人审查与组织、可能涉及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通知与勘验(若可行)、勘验记录与结果以及当事人异议处理等流程来尽量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若确实无法勘验,鉴定人应依据现有资料进行鉴定,并充分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