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原文如下: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条款核心内容解析(分点说明):
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条件
- 保险事故需由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引起(如交通事故中对方全责导致车辆损失);
- 保险人已实际支付赔偿金给被保险人(未赔偿前无权代位);
- 代位范围以赔偿金额为限(例如保险赔付10万元,则仅能在此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
被保险人已获第三者赔偿的处理
- 若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处获得部分赔偿(如对方赔付5万元),保险人支付赔偿金时可扣减相应金额(最终仅赔付剩余5万元);
- 目的是避免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和侵权诉讼获得双重补偿。
被保险人未获足额赔偿的救济
- 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后,被保险人仍可就未获赔偿的部分(如保险赔付10万元,但实际损失为15万元)直接向第三者追偿;
- 保障被保险人权益不受保险人代位行为的影响。
实际应用场景举例:
- 案例1:A的车被B撞毁,保险赔付10万元后,A需将向B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若B实际应赔15万元,则保险公司可向B追偿10万元,A可自行向B追偿剩余5万元。
- 案例2:若A已从B处获得5万元赔偿,保险公司仅需赔付5万元,后续代位追偿时也仅能向B主张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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