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二次入职的员工是否有试用期”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条款是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它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之间,无论其入职次数多少,都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接下来,我们分析您提到的具体情况:员工从本公司A岗位离职5年后,再次入职本公司B岗位,且两个岗位的职责和层级完全不同。尽管岗位发生了变化,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仍然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意味着,无论员工之前在A岗位是否经历过试用期,当他再次入职B岗位时,公司都不能再与其约定试用期。
此外,您还提到了《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的相关内容。这些文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试用期进行了说明和补充,但当它们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时,我们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是专门规范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对于二次入职的员工,无论其入职的岗位是否发生变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都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在您提到的情况下,公司不能与该员工在B岗位上再次约定试用期。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