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只有两家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成交-石秋律师|法行宝
2026-07-30 公司事务

在竞争性谈判中,若只有两家供应商参与,是否可以成交需分情况讨论:

  1. 一般原则下的要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竞争性谈判原则上要求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这是为了确保采购活动的竞争性和公正性,从而获取更优质、更合理的采购结果。因此,在常规情况下,若只有两家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通常是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难以直接成交。
  2. 特殊情形下的处理

    • 市场竞争不充分或特定项目需求:虽然法律未直接规定两家供应商可以成交的情形,但在实际操作中,若因市场竞争不充分(如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或采购项目本身的特殊性(如服务范围广泛、货物数量庞大但供应商资源有限等),导致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且采购人认为这两家供应商能够满足采购需求,那么在向财政部门报告并获得批准后,仍可继续进行磋商采购活动。两家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后,应按照相关评审规则继续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 实际操作中的灵活性:在某些地区或特定项目中,采购人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对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数量要求进行适当调整。但这种调整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法律建议与风险提示

    •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采购人在进行竞争性谈判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若因供应商数量不足而面临成交困难,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寻求指导。
    • 充分评估项目需求:在确定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数量时,采购人应充分评估项目需求和市场情况,确保有足够的供应商参与竞争,从而获取更优质、更合理的采购结果。
    • 完善采购文件与评审规则: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允许两家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说明相关情况,并制定完善的评审规则,以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总结与进一步行动建议:

  • 在常规情况下,竞争性谈判要求至少有三家供应商参与,以确保采购活动的竞争性和公正性。
  • 若因特殊情况导致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采购人应向财政部门报告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磋商采购活动。
  • 采购人在进行竞争性谈判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若遇到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