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并非“一定”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符合法定条件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用人单位应当签订;若未签订且继续用工的,可能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1. 法定情形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不存在以下情形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若劳动者无上述情形,且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若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补签合同。
2. 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继续用工的后果
若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需自满一年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并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例外情形: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劳动者拒绝续订
若用人单位在第三次续订时,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如工资、岗位等),但劳动者拒绝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需注意:
4. 实务建议
总结: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必须为无固定期限,需结合劳动者是否提出要求、是否存在法定排除情形、用人单位是否维持/提高条件等因素综合判断。若您遇到具体纠纷,可进一步提供细节,我会为您分析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