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法第41条原文-孙青律师|法行宝
2026-07-28 房产纠纷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业主的缴费义务

    • 直接责任:业主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这是业主的基本责任,也是保障物业服务正常进行的基础。
    • 连带责任:若业主将房屋出租或借给他人使用,并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支付物业费,这并不意味着业主可以完全摆脱缴费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业主仍需承担连带交纳责任。即,如果物业使用人未按时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补缴。
  2. 建设单位的特殊责任

    • 适用范围:对于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如开发商未售出的空置房或因质量问题未能按时交付的房屋,物业费由建设单位(即开发商)承担。
    • 目的与意义: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开发商通过拖延交付或保留未售房屋来逃避物业费支付责任,从而保障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

在实际应用中,该条款可能涉及以下几种情况:

  • 租户拖欠物业费:若业主将房屋出租,并约定由租户支付物业费,但租户拖欠不缴。此时,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补缴物业费,业主在补缴后可依据租赁合同向租户追偿。
  • 开发商未售房屋:对于开发商未售出的房屋,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这有助于避免开发商将物业费成本转嫁给购房者或物业公司,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

针对该条款,业主和建设单位应注意以下几点:

  • 业主: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自己的缴费义务和连带责任。同时,在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物业费支付时,应确保约定明确、合法,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 建设单位:对于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交付的物业,应及时与物业公司沟通并支付物业费,以避免因拖欠物业费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和额外费用。

若遇到物业费纠纷,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 协商解决:首先尝试与物业公司或相关责任方进行协商,寻求友好解决方案。
  • 法律途径:若协商无果,可咨询专业律师(如我)并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如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

希望以上解读和建议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在物业费方面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