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第二款的内容是:“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一. 条款解读:
-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的承担者为建设单位,即通常所说的开发商。
二. 实际应用:
- 在实际操作中,这意味着如果某物业已经竣工,但还没有被售出或者交付给购房者,那么在这段时间内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来承担,而不是由未来的业主或者当前的物业管理公司来承担。
三. 生活实例:
- 例如,一个新建的小区已经完工,但还有部分房屋没有售出,那么这些未售出房屋的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应由开发商来支付,直到这些房屋被售出并交付给买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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