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原文-李军学律师|法行宝
2026-06-30 房产纠纷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接下来,我将从多个角度对这一法条进行详细解读:

  1. 业主的缴费义务:

    • 业主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责任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这是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正常维护和管理的基本责任。
    • 如果业主将房屋出租或借给他人使用,并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用,这并不免除业主的缴费责任。业主仍然需要承担连带交纳责任,即如果使用人未按时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补缴。
  2. 物业使用人的责任:

    • 当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支付物业费时,使用人成为直接的缴费义务人。然而,这种约定并不改变业主作为最终责任人的地位。
    • 如果使用人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不仅可以直接向使用人追讨,还可以要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业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根据与使用人的约定向使用人追偿。
  3. 建设单位的特殊责任:

    • 对于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即开发商)承担。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开发商通过拖延交付或未售出房屋来逃避物业费,从而保障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营。
    • 建设单位需要承担这部分物业费,直到房屋实际交付给买受人或售出为止。

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法条的应用可能涉及以下场景:

  • 租户拖欠物业费:如果业主将房屋出租给租户,并约定由租户支付物业费,但租户拖欠不缴,物业公司可以要求业主补缴。业主在补缴后,可以根据租赁合同向租户追偿。
  • 开发商未售出房屋:对于开发商未售出的房屋,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这有助于防止开发商通过未售出房屋来逃避物业费,从而维护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需要注意以下相关法规的延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业主应按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不得以未接受服务为由拒付(除非物业公司严重违约)。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同时,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总结来说,《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了物业费支付的主体责任链条,包括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严格遵守这一法条的规定,确保物业费的按时支付和物业管理的正常进行。如果您在物业纠纷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