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还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高健律师|法行宝
2026-07-28 刑事辩护

发还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主要依据案件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分为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两大类。以下是对这两类案件中发还扣押物品法律依据的详细阐述:

刑事案件中的发还扣押物品

在刑事案件中,发还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条款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 该条款明确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 举例: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查封了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并扣押了其中的一些物品。后经调查,发现其中部分物品与案件无关,如个人生活用品等,此时公安机关应在三日内将这些物品退还给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 该条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 举例:在盗窃案件中,公安机关追回了被盗的财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确认这些财物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因此判决将这些财物返还给被害人。
  3. 相关司法解释及规定:

    •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 举例: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诈骗案件时,扣押了犯罪嫌疑人的一些财物。后经调查,发现其中部分财物并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而是属于其他无辜第三人。此时,公安机关应在三日内将这些财物退还给该第三人;若原主不明确,则应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行政案件中的发还扣押物品

在行政案件中,发还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具体条款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
    • 该条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并立即退还财物:
      1.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 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 举例:某市民因涉嫌违规搭建被城管部门查封了部分财物。后经调查,发现该市民并未违规搭建,而是被他人误报。此时,城管部门应立即解除查封,并将财物退还给该市民。

注意事项

  1. 严格依法进行:

    • 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在发还扣押物品时,相关机关都应严格依法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这包括制作清单、审核批准、通知领取和签字确认等程序要求。
  2. 保障当事人权益:

    • 当事人对发还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权益的全面保护。

总结来说,发还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和程序因案件性质而异,但均应遵循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刑事案件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在行政案件中,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无论哪种情况,都应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如果您在发还扣押物品方面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