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申辩笔录 由 案件承办人制作吗-邬正豪律师|法行宝
2026-07-27 行政纠纷

陈述申辩笔录通常由案件承办人制作,但并非绝对,需结合具体执法场景和规范要求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1. 行政执法领域的一般实践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执法规范,陈述申辩笔录属于行政程序中的核心证据材料,通常由案件承办人(即直接负责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制作。其法律依据在于:

    • 职能关联性:承办人全程参与案件调查,熟悉事实细节,能够准确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内容;
    • 程序效率性:由承办人制作可避免流程冗余,确保笔录与案件其他证据(如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的连贯性;
    • 责任明确性:承办人需对笔录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符合行政程序“谁调查、谁记录”的原则。
  2. 特殊情形下的例外规则
    在以下情况下,陈述申辩笔录可能由非承办人制作或需补充程序:

    • 回避制度触发:若承办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如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联),需主动回避,此时笔录由其他执法人员制作;
    • 重大复杂案件:涉及多人、跨区域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可能由专案组统一制作笔录,承办人仅作为成员参与;
    • 技术性辅助记录:在当事人使用方言、手语或需同步录音录像时,可能由专人负责记录,但需由承办人审核签字确认。
  3. 笔录制作的合规要点
    无论由谁制作,均需满足以下法定要求:

    • 主体资格:记录人需具备执法资格(如行政执法证),实习生或辅助人员不得单独制作;
    • 内容完整性:需记录陈述申辩的时间、地点、方式(口头/书面)、核心观点及证据,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 程序合法性:若当事人拒绝签字,需注明原因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见证,避免程序瑕疵。

实务建议:若您作为当事人对笔录制作主体或内容存疑,可要求执法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及制作依据,并在签字前核对笔录与陈述内容是否一致。如发现程序违法(如非承办人制作且未说明理由),可依法提出异议或申请行政复议。如有具体案件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