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1条原文-李悦律师|法行宝
2026-07-25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是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其原文内容如下: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详细解释:

  1. 紧急避险的概念:

    •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2. 紧急避险的条件:

    • 起因条件: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且该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是假想的或臆断的。
    • 时间条件:危险必须正在发生,即已经出现又尚未结束,才能采取紧急避险行为。
    • 对象条件:避险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而不是危险的来源。
    • 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即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 限制条件:只有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紧急避险,即避险行为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
    • 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
    • 特别例外限制: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意味着,对于某些特殊职业的人员(如警察、消防员等),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即使面临个人危险,也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逃避责任。
  3. 紧急避险的效力:

    • 不负刑事责任: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 超过限度的责任:如果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尽管避险行为本身是为了保护更大的权益,但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就构成了对另一较小权益的不当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由于避险行为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更大的权益,因此在量刑时会给予一定的从宽处理。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个条件,确保所有条件均得到满足。
  • 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他们在面对危险时不能简单地以紧急避险为由免责,而应履行其职业所要求的勇敢和牺牲精神。
  • 如果避险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即使初衷是为了保护更大的权益,也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量刑时会考虑从宽处理。

举例说明:

假设某人驾驶汽车行驶在山路上,突然前方发生山体滑坡,道路被阻断。此时,如果继续前行将面临生命危险,而旁边是农田。为了避险,该人不得已将汽车驶入农田,造成农田一定程度的损害。在此情况下,该人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该人在避险过程中,为了尽快逃离危险而高速行驶,导致汽车撞毁了农田旁的房屋,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那么该人的行为就超过了必要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希望以上解释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如果你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