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68条原文-秦利梅律师|法行宝
2026-07-25 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的原文内容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用人单位的义务:

    • 用人单位有责任建立职业培训制度,这是其法定义务之一。
    • 用人单位需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确保培训的资金来源。
    • 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用人单位应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以提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素质。
  2. 技术工种劳动者的特殊要求:

    • 对于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这是为了确保劳动者具备从事该技术工种所需的基本技能和知识,保障工作质量和安全。
    • 培训的内容应与技术工种的要求相匹配,确保劳动者能够胜任工作。
  3. 法律后果与意义:

    •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或者未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可能会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 职业培训对于提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培训,劳动者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提高就业竞争力。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用人单位在制定职业培训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本单位的实际需求和劳动者的个人发展需求,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 劳动者应积极参与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培训,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和素质,为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职业培训义务,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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