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斡旋但未实施,事后收钱构成斡旋收贿。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在斡旋受贿中,即使行为人未实际实施斡旋行为,但只要其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就构成了受贿罪(斡旋受贿)。
具体来说,承诺斡旋行为已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无论是直接受贿还是斡旋受贿,本质上都是请托人通过财物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行为人承诺请托人通过斡旋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虽然并未进一步实施承诺的内容,但只要承诺是真实的,且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就已经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承诺斡旋但未实施,事后收钱的行为构成斡旋收贿。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