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钱后承诺斡旋但并未实施是否构成受贿-王刚律师|法行宝
2026-03-10 刑事辩护

结论:收钱后承诺斡旋但并未实施,是否构成受贿,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一般情况下可能构成受贿罪,但存在例外情况。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构成受贿罪的情形

  1.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并承诺斡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若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后,承诺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斡旋(即疏通关系、说情等),即使尚未实际实施斡旋行为,但只要其收受财物的行为与职务行为相关联,且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意图,就可能构成受贿罪。
    • 关键点: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意图。
  2.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 即使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没有实际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所谋取的利益不正当、不合法,也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二、不构成受贿罪的情形

  1. 缺乏职务便利或未利用职务便利: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时,并未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或者收受的财物与职务行为无关联,那么就不构成受贿罪。
    •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收受他人财物,并承诺以个人关系进行斡旋,但并未利用职务便利,这种情况下可能不构成受贿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诈骗罪等。
  2. 及时退还或上交财物: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且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意图,那么可能不构成受贿罪。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3. 缺乏主观故意: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时,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或者对财物的性质存在误解(如以为是礼尚往来而非贿赂),那么可能不构成受贿罪。
    • 关键点:主观故意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进行判断。

三、特殊情形下的考量

  • 斡旋受贿的特殊性: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承诺斡旋的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且收受了财物,那么可能构成斡旋受贿(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一种特殊情形)。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四、法律建议

  •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

    • 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
    • 如果收受了他人财物,应及时退还或上交,并避免有任何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意图。
  • 对于请托人:

    • 应通过合法途径寻求帮助,不得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 如果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受贿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总结:收钱后承诺斡旋但并未实施,是否构成受贿罪,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一般情况下,如果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相关联,且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意图,就可能构成受贿罪。但存在例外情况,如缺乏职务便利、及时退还或上交财物、缺乏主观故意等。如有具体案情或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