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13条原文-陈磊律师|法行宝
2026-07-21 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保险合同的成立:
    该条款明确了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即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要约),保险人同意承保(承诺)。这一过程体现了合同法的“要约-承诺”规则,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

  2. 保险单或其他凭证的签发:
    保险人需在合同成立后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这些凭证是合同成立的证明,但并非合同本身。即使未签发凭证,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合同依然成立。

  3. 合同内容的载明方式:
    保险单或其他凭证应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若双方同意,也可采用其他书面形式(如电子合同、批单等)载明内容,体现了合同形式的灵活性。

  4. 合同的生效时间: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双方可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的生效方式。例如,约定“保险合同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费后生效”或“自某特定日期起生效”。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时,应明确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关键条款,避免因条款模糊导致纠纷。
  • 保险人同意承保后,若未及时签发凭证,投保人可要求保险人出具书面确认,以保障自身权益。
  • 若合同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投保人需注意条件或期限的成就情况,避免因未满足条件而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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