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谁-陈斌律师|法行宝
2026-07-18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指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主体。在确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时,我们需要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者及其法定权限进行综合判断。以下是从不同角度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详细解析:

一、一般情形下的被申请人确定

  1. 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某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为被申请人。例如,若某县公安局对张三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张三不服并申请复议,则该县公安局即为被申请人。
  2.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时,这些行政机关共同作为被申请人。如某市工商局与卫生局联合对某食品店进行处罚,该食品店申请复议时,两局均为被申请人。

二、特殊情形下的被申请人确定

  1.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若引发复议,则该组织为被申请人。例如,某行业协会依据法规对会员进行处罚,会员不服申请复议,该协会即为被申请人。
  2.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 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若引发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如某镇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处理土地问题,村民不服处理决定申请复议,镇政府为被申请人。
  3.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合并:

    • 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其职权由新机构承接,则新机构为被申请人;若无新机构承接,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例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撤销后,其职能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管,则对原局的复议申请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
  4. 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行为:

    • 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如公安派出所作出的警告、罚款等决定。
    •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若无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却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发复议时,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如某局内设科室未经授权作出的罚款决定,复议申请应针对该局。

三、成为被申请人的条件

  1. 具有行政复议权利能力:必须是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职权,并且有独立的组织形式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实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3. 经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必须经行政复议机关正式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程序。

四、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明确指明被申请人。若申请中未明确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合格,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受理或依法更换被申请人。
  • 对于某些复杂或特殊的行政行为,如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共同作出的行为,申请人可能需要仔细分析并确定正确的被申请人。

总结来说,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的确定需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者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正确识别并指明被申请人对于保障申请人权益、推动行政复议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您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