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64条和68条的区别-熊也律师|法行宝
2026-07-18 拆迁安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与第六十八条的核心区别在于违法主体、违法行为性质及法律责任的不同。以下从具体条款内容、违法情形及法律后果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条款内容对比

  1. 第六十四条
    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包括:

    •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如虚构成本、收入);
    • 不进行纳税申报导致不缴或少缴税款。
      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 第六十八条
    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仍不缴纳的行为,包括:

    • 逾期未缴纳税款;
    • 逾期未缴纳滞纳金。
      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财产),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违法情形差异

  1. 第六十四条:侧重于主动违法,如通过虚假申报逃避纳税义务,或未申报导致税款流失。
    示例:某企业虚构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被税务机关查实后,按第六十四条处罚。

  2. 第六十八条:侧重于被动违法,即经税务机关催告后仍拒不履行纳税义务,属于“拒不执行”行为。
    示例:某个人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仍逾期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依据第六十八条强制执行并罚款。

三、法律后果区别

**条款** **处罚类型** **罚款幅度** **强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 5万以下(一般);5万-50万(严重) 无
第六十八条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不缴税款50%-5倍 可查封、扣押、拍卖财产

四、实务建议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避免虚构计税依据或隐瞒收入,否则可能触发第六十四条;
    • 收到税务机关《限期缴纳通知书》后,务必在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可能面临第六十八条的强制执行及高额罚款。
  2. 若已涉及违法:

    • 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调查,争取从轻处理(如第六十四条中“情节轻微”可减轻处罚);
    • 对处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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