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是实践还是诺成-陈文金律师|法行宝
2026-07-17 合同纠纷

赠与合同在我国主要属于诺成性合同,但在特定情况下也体现出实践性合同的特点。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赠与合同的诺成性

  1. 定义与性质:

    •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无需以实际交付财产为成立条件。这体现了赠与合同的诺成性。
  2.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赠与合同的诺成性,即只要赠与人表达了无偿给予财产的意愿,受赠人表示愿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二、赠与合同的实践性特点(特定情况)

  1. 特殊类型的赠与合同:

    • 尽管赠与合同原则上是诺成性合同,但存在特殊规定。例如,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这些特殊类型的赠与合同,在成立后,若赠与人未履行交付义务,受赠人有权要求其履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实践性合同的特点。
  2. 撤销权的规定:

    •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这些特殊类型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必须履行交付义务。这也从侧面反映了这些合同在成立后,对赠与人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类似于实践性合同。

三、实际应用中的指导意义

  1. 明确合同成立时间:

    • 了解赠与合同的诺成性,有助于在实际操作中判断合同的成立时间。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无需等待实际交付财产。
  2. 保护双方当事人权益:

    • 了解赠与合同的特殊规定和撤销权限制,对于保护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赠与人应明确自己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丧失撤销权,必须履行交付义务;受赠人则应了解自己在赠与人未履行交付义务时的权利救济途径。
  3. 减少纠纷和风险:

    • 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相关条款,如赠与财产的种类、数量、交付时间等,以减少潜在的纠纷和风险。同时,对于特殊类型的赠与合同,如涉及公益、道德义务或经过公证的,应更加谨慎对待,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举例说明:

  • 假设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房产无偿赠与乙。若该合同未经过公证且不涉及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则甲在房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若甲未行使撤销权并履行了交付义务,则合同成立并生效。
  • 若该合同经过公证或涉及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则甲不享有任意撤销权。若甲未履行交付义务,乙有权请求甲交付房产。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在我国主要属于诺成性合同,但在特定情况下也体现出实践性合同的特点。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性质来判断其性质,并据此作出相应的法律分析和决策。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