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处于持续状态不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支持违约金。下面我来详细解释一下这个结论:
首先,我们要明确“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也就是说,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将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然而,在合同纠纷中,如果违约行为处于持续状态,那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并不是从违约行为发生的那一刻开始,而是从违约行为结束或者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是因为,只要违约行为还在持续,权利人的权利就还在受到侵害,他就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
因此,即使违约行为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甚至超过了通常意义上的诉讼时效期间,但只要违约行为还没有结束,权利人仍然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当然,这也要求权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后,及时采取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因为拖延而丧失请求保护的权利。
综上所述,违约处于持续状态时,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不予支持违约金。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其他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