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论证国有公司应得收入是否属于贪污罪中的公共财物-吴勇波律师|法行宝
2025-05-28 刑事辩护

国有公司应得收入属于贪污罪中的公共财物。以下是详细分析:

  1. 公共财物与公共财产的概念:

    • 刑法分则第三百八十二条在规定贪污罪时使用的是“公共财物”的概念,而刑法总则第九十一条使用的是“公共财产”的概念。在刑法论域中,公共财物与公共财产的内涵应是一致的。因此,在认定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概念内涵时,应适用刑法第九十一条关于公共财产的规定。
  2. 国有公司应得收入的性质:

    • 国有公司应得收入,如应收账款、应收货物等,虽然尚未实际取得,但应归属于国有主体所有,属于公共财产中的国有财产。这一点在实务中得到了广泛认可,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案例就明确指出了这一点。
  3. 贪污罪的保护法益:

    • 贪污罪保护的法益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国有公司应得收入作为公共财产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同样受到贪污罪的保护。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国有公司应得收入非法据为己有时,就构成了对公共财产所有权的侵害,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4. 具体案例分析:

    • 以张某案为例,张某利用担任国有公司市场部经理的职务便利,伪造授权委托书,通过无权代理行为截留了本应属于国有公司的应得业务收入540万元。这一行为直接侵害了国有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540万元应得收入的直接损失。张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贪污罪。

综上所述,国有公司的应得收入与已得收入均属于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范畴。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国有公司应得收入非法据为己有时,就构成了贪污罪。因此,对于国有公司应得收入是否属于贪污罪中的公共财物这一问题,应给出明确的肯定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