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终止合同保育员做满七年的应该怎么赔付-郭劲律师|法行宝
2026-07-09 合同纠纷

核心结论:幼儿园终止与保育员的合同,若保育员已做满七年,赔付方式需根据终止合同的具体原因及双方约定、法律规定来确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协商一致终止合同:

    • 若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赔付方式通常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执行。协议内容可能包括经济补偿、未休年假的补偿、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结算等。
    • 经济补偿的标准一般按照保育员在幼儿园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保育员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保育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保育员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 幼儿园单方面合法终止合同:

    • 若幼儿园因保育员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等法定情形而单方面终止合同,且程序合法,则幼儿园需按照上述经济补偿的标准向保育员支付经济补偿。
    • 若幼儿园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保育员本人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即代通知金)后终止合同的,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需支付这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但需注意,并非所有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情况都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只有符合特定情形(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时才需支付。
  3. 幼儿园违法终止合同:

    • 若幼儿园违法终止与保育员的合同(如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雇、未按照法定程序终止合同等),则保育员有权要求幼儿园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 赔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即,若保育员在幼儿园工作七年,则赔偿金为十四个月的工资(按保育员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4. 其他特殊情况:

    • 若保育员与幼儿园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终止合同的赔付方式(如违约金、赔偿金等),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若保育员因幼儿园终止合同而遭受其他损失(如寻找新工作的费用、精神损害等),且能够证明这些损失与幼儿园终止合同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则保育员有权要求幼儿园进行相应赔偿。但需注意,精神损害赔偿在劳动争议中通常较难得到支持,除非能够证明幼儿园的行为对保育员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建议: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保育员首先与幼儿园进行协商,尝试达成一致的赔付方案。若协商无果,保育员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整个过程中,保育员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终止合同的通知等),以便在需要时证明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