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案件可以调解吗-毛银曦律师|法行宝
2026-07-09 公司事务

使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案件时,一般不可以进行调解,但存在例外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 破产程序的基本原则与调解的冲突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核心目标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程序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终局性,其流程(如破产申请受理、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清算程序等)均由法律严格规定,法院需依职权推进,通常不允许通过调解随意变更法定程序或实体权利义务。
    调解的本质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合意,而破产程序中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如债权人、债务人、职工、税务机关等),若允许调解,可能导致部分债权人利益受损(例如通过调解减免债务、延长还款期限等),违背破产程序“公平清偿”的基本原则。

  2. 例外情形:破产和解程序中的“调解属性”
    虽然严格意义上的“调解”不适用,但《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和解程序具有类似调解的功能:

    • 和解申请:债务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或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宣告破产前申请和解(《企业破产法》第95条);
    • 和解协议: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方案(如延期偿还、减免债务等)达成协议,需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企业破产法》第97条);
    • 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企业破产法》第98条)。
      这一过程虽非传统调解,但实质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在法院监督下协商解决债务问题,具有调解的“合意”特征。
  3. 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 程序限制:若案件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原则上不得再转为和解程序(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如发现债务人有财产可清偿债务);
    • 利益平衡:和解协议需兼顾多数债权人利益,若个别债权人反对,可能影响协议通过;
    • 法律后果:和解协议执行期间,债务人需按约定清偿债务;若违约,法院可宣告债务人破产,进入清算程序。

建议:若企业面临债务危机,可优先考虑和解程序(需满足法定条件),通过协商制定可行的还款计划,避免破产清算对企业的彻底终结。如有具体案件,可进一步向我咨询程序细节及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