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有关于定作合同约定管辖以及约定无效的规定-刁成路律师|法行宝
2026-07-08 合同纠纷

关于定作合同约定管辖及约定无效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分析如下:

一、定作合同约定管辖的规定

  1. 协议管辖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原第三十四条,条款序号可能随法律修订而变化,但内容核心不变)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定作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同样适用上述协议管辖原则。这意味着定作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旦发生纠纷,由哪个法院来管辖。
  2. 约定管辖的效力:

    • 有效的约定管辖条款具有排除法定管辖的效力,即一旦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发生纠纷时,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 约定管辖条款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歧义的表述,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二、定作合同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

  1. 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 如果约定管辖的法院违反了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该约定管辖条款无效。例如,本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双方却约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或者本应由特定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不动产纠纷),双方却约定由其他法院管辖。
  2. 约定不明确或无法确定:

    • 如果约定管辖的条款表述模糊、歧义,或者无法根据条款内容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那么该约定管辖条款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双方仅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合同中并未明确签订地,或者签订地存在多个可能的情况。
  3. 违反公共政策或法律强制性规定:

    • 如果约定管辖的条款违反了公共政策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条款同样无效。例如,双方约定由外国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中国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共政策。

三、实际案例与法律建议

  • 实际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因约定管辖条款无效而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例如,有的合同中约定“由双方协商确定的法院管辖”,但双方始终未能协商一致,导致纠纷发生后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或者有的合同中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合同中并未明确履行地,且双方对履行地存在争议。
  • 法律建议:为了避免约定管辖条款无效带来的风险,建议定作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具体地约定管辖法院,并确保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同时,双方也可以考虑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其他方式,如仲裁等,以作为管辖条款的补充或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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