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五几年入合作社的土地能否要回,需结合当时政策、土地性质、入社协议及现行法律综合判断,以下分情况说明:
1. 若土地为“入社”而非“征收”,且未明确放弃所有权
根据1950年代农业合作化运动政策,农民加入合作社时,土地通常以“入股”形式转为集体所有,但部分地区可能保留农民对土地的“收益权”或“使用权”。若当时入社协议未明确约定“永久放弃所有权”,且土地未被国家依法征收为国有,理论上农民或其后代可能主张权益。但需注意:
2. 若土地已被依法征收为国有,或已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家征收土地需依法补偿,且征收后土地性质转为国有。若五几年入社的土地已被征收(如用于建设工厂、道路等),或后续因政策调整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如宅基地、村办企业用地),则原土地所有权已灭失,无法直接“要回”。但可关注:
3. 若土地仍为集体所有,且符合现行承包经营条件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集体所有土地可由成员承包经营。若五几年入社的土地仍为集体所有,且您或您的家庭成员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依法申请承包经营权,但需通过集体民主程序(如村民会议表决)分配,而非直接“要回”原土地。
4. 特殊情形: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部分地区对合作化运动中的土地问题有专项政策(如“确权登记颁证”中补充登记)。建议向当地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咨询,或通过村集体申请土地权属确认,明确土地现状及权益归属。
行动建议: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土地位置、入社协议内容等),可随时补充说明,我会为您细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