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裁员无固定期限员工赔偿金里不算加班费是否合法的问题,结论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的,这个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特意未将加班加点工资纳入其中。这是因为加班费是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和临时性,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
举例说明:假设员工小张在某公司工作了5年,其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每月平均加班费为1500元。在裁员时,公司应支付给小张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应为6000元,而非包含加班费的7500元。因此,公司应支付给小张的经济补偿金为6000元×5=30000元。
地区差异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影响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在这种情况下,加班费同样不会被纳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中。
综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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