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初核期间监察对象死亡的,一般终止审查调查,但若涉及财产的,应当继续处理并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具体依据及分析如下:
终止审查调查的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监察对象在被立案调查前死亡,可以终止调查。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初核期间,即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阶段发现监察对象死亡的,可以依法终止审查调查。这是因为监察对象死亡后,其作为被调查对象的法律地位已不存在,继续调查已无实际意义。
涉及财产处理的依据:
- 尽管监察对象死亡可能导致审查调查的终止,但若调查过程中发现监察对象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等财产性利益,监察机关仍需依法进行处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监察对象死亡后,若其违法所得财物及孳息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的,监察机关可以继续开展工作,并对相关财物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这一规定体现了监察机关对违法所得财物的追缴义务,不受监察对象死亡的影响。
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 在初核期间发现监察对象死亡的,监察机关应及时作出终止审查调查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 对于涉及财产处理的案件,监察机关应依法定程序对违法所得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
- 在处理过程中,监察机关应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