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87条怎么理解-黄永源律师|法行宝
2026-07-07 劳动纠纷

《劳动法》第87条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具体理解如下:

  1. 条款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该条款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和处罚权限,核心在于通过行政手段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

  2. 适用场景

    • 违法行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超时加班、未缴纳社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 监督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
    • 处理方式:劳动行政部门可采取“制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措施,例如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工资、补缴社保、恢复劳动关系等。
  3. 法律后果

    • 行政责任:若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劳动行政部门可进一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如罚款、列入失信名单等)。
    • 民事责任:劳动者仍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主张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民事权益(如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等)。
    • 刑事责任: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如恶意欠薪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实务建议

    • 对劳动者:若发现用人单位违法,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需提供证据如工资条、考勤记录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 对用人单位:需定期自查劳动用工合规性(如合同签订、社保缴纳、工时制度等),避免因行政处罚影响企业信誉或引发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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