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关系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主体上来看,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通常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而另一方是劳动者。这些劳动者可能是与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也可能是通过其他形式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正式员工。而人事关系的主体一方则主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另一方是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往往是在编在岗的,与单位之间建立的是一种更为稳定和长期的关系。
其次,从建立依据上来看,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通常以实际用工为确定标志,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人事关系则是基于人事行政管理活动而产生的,其确定标志是签订聘用合同,这种合同往往更加注重对工作人员的长期管理和培养,常见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人员。
再者,从适用法律上来看,劳动关系主要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这些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而人事关系则主要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等人事法规来规范,这些法规更加注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晋升、奖惩等方面的管理。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申请人孙某虽然入职于某乡政府从事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并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他并不属于在编在岗的事业单位人员,因此他与被申请人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人事关系。由于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在适用法律、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孙某要求与在编在岗人员实行同工同酬的请求被仲裁委驳回。
综上所述,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在主体、建立依据和适用法律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人事关系等同于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