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并追缴公司补交15年社保的情况下,关于个人部分应由谁承担的问题,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如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社保费用的基本构成与承担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社保费用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的。这包括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两者有明确的划分。单位缴纳部分主要用于社会统筹,而个人缴纳部分则直接关联到劳动者个人的社保权益,比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医保个人账户的资金等。
接下来,我们来看仲裁补缴社保时的责任划分:
用人单位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这明确指出了用人单位有义务确保社保费用的按时足额缴纳。
劳动者个人责任: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应尽的义务。在仲裁要求补缴社保时,劳动者需要承担其个人应缴的部分。这既符合社保费用的承担原则,也体现了劳动者的缴费责任。
关于社保补缴的具体流程,通常用人单位会按照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办理补缴手续。在这个过程中,单位可能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应补缴的金额,或者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方式。
现在,我们针对您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最后,如果双方已没有存续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便无权利和义务为员工继续参保缴交社保。此时,建议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交职工社保,以确保其社保权益不受影响。
综上所述,仲裁补缴社保个人部分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这一结论既符合社保费用的基本构成与承担原则,也体现了仲裁补缴社保时的责任划分及具体流程要求。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社保补缴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