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有哪三项-邹瑞凯律师|法行宝
2026-07-06 经济纠纷

您好,关于税收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当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且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时,若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并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三项税收保全措施:

  1.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这一措施旨在防止纳税人通过转移存款来逃避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冻结纳税人账户中相当于应纳税款的金额,以确保税款能够顺利征收。

  2.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如果纳税人的存款不足以覆盖应纳税款,或者纳税人没有存款账户,税务机关有权扣押或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这些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应纳税款。这一措施可以确保在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能够通过处置这些财产来抵缴税款。

  3. 在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之前扣押或查封的财产,并用所得款项来抵缴税款。这是税收保全措施的最后一步,也是确保税款能够最终征收到位的重要手段。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这是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对于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税务机关也不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