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税收保全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暂停支付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税款,且经海关责令限期缴纳后仍未履行时,海关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 适用条件:需满足“逾期未缴纳税款+责令限期缴纳后仍不履行”的双重前提。
- 操作要点:海关需出具正式书面通知,明确暂停支付的金额范围(与应纳税款等额),且金融机构有义务配合执行。
- 例外情形:若纳税义务人提供相当于应纳税款的担保,海关应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其他财产
在相同法定条件下(逾期未缴且责令限期缴纳后仍不履行),海关可直接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其他财产。
- 财产范围:包括货物、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可估值财产,但需与应纳税款价值相当。
- 程序要求:海关需制作扣留清单,明确财产名称、数量、价值及扣留理由,并由纳税义务人签字确认(若拒绝签字,需注明情况)。
- 后续处理:若纳税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海关应立即返还扣留财产;若仍未缴纳,海关可依法拍卖或变卖财产,以所得款项抵缴税款。
补充说明:
- 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的区别:税收保全是预防性措施(税款未最终确定前采取),而强制执行是确定性措施(税款已通过决定书确认后采取)。
- 救济途径:纳税义务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需在知道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或6个月内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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