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对调取其他单位的书证有异议怎么办-郝恺宁律师|法行宝
2026-07-06 刑事辩护

在刑事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对调取其他单位书证有异议,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 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说明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对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具体操作上,应通过书面形式向办案机关(如公安局、检察院)提交《证据合法性异议书》,明确指出:

    • 调取书证的具体程序违法点(如未出示调取证据通知书、未加盖单位公章、未注明调取人身份等);
    • 书证内容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存疑(如书证系伪造、篡改,或与犯罪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 调取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如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未依法保密)。
      办案机关需在收到异议后3日内书面答复,若未答复或答复不合理,可进一步申请复议。
  2.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若调取书证的过程存在严重违法(如刑讯逼供、威胁引诱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申请排除该证据。需重点证明:

    • 调取程序违反法定形式(如未两名侦查人员共同调取、未制作调取证据清单);
    • 书证来源不明(如未注明提供单位名称、调取时间、保管人签名);
    • 证据内容与在案其他证据矛盾(如书证记载的时间、地点与监控录像、证人证言不符)。
      法院将召开庭前会议或庭审中专门审查,若认定证据收集违法,将依法排除。
  3. 通过辩护人介入调查
    辩护律师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相关书证,或要求查阅、复制案卷材料。若发现书证调取程序违法,可:

    • 向检察院提交《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检察院行使侦查监督权;
    • 在庭审中申请证人(如单位提供书证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质证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 申请鉴定(如对书证的形成时间、笔迹真伪进行司法鉴定)。
  4. 向上级机关申诉或控告
    若办案机关对异议置之不理或处理不当,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向其上级机关(如上级公安局、检察院)提出申诉或控告,要求纠正违法调取证据行为。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调取程序违法(如调取通知书复印件、单位拒绝提供的证明等)。

实务建议:

  • 异议需在侦查阶段尽早提出(最好在审查起诉前),避免证据固定后难以推翻;
  • 异议材料需附具体法律依据(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XX条),增强说服力;
  • 若书证涉及专业领域(如财务账目、电子数据),可委托专家辅助人出具意见,辅助质证。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中的证据异议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