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土地出让金是哪个部门核算相关的法律法规-刘韵律师|法行宝
2026-07-06 拆迁安置

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核算部门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国土资源部门),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具体分析如下:

  1. 核算主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土地出让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国土资源局)负责核算。具体流程为:

    • 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土地用途、出让年限、容积率等条件,结合基准地价或评估价格,计算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数额;
    • 核算结果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最终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补缴土地出让金通知书》。
  2. 法律依据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
      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
      第十四条指出:“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支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第五条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该条款间接规范了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核算标准。
  3. 特殊情形下的核算主体

    • 划拨土地转出让:若土地使用权人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需补缴土地出让金,核算主体仍为自然资源部门,但需依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结合土地评估价格确定补缴金额。
    • 改变土地用途或容积率: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变更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的,必须经自然资源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差额。核算主体仍为自然资源部门,但需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变更意见为依据。
  4. 争议解决途径
    若对补缴金额有异议,可采取以下措施:

    • 行政复议:向上一级自然资源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 行政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或变更补缴决定。

总结: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核算主体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律依据包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若涉及特殊情形(如划拨转出让、用途变更),需结合相关法规综合判断。如有具体案例或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