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均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具体分析如下:
伤残津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四级伤残的职工可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该津贴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将根据职工的工资和伤残等级来确定,四级伤残通常为本人工资的75%。
生活护理费:同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四级伤残的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也是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标准将根据职工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来确定,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并分别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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