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复查适用信访第五条新规定吗-张万玺律师|法行宝
2026-07-06 行政纠纷

关于您提出的“信访复查是否适用信访第五条新规定”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信访复查的相关规定主要依据的是《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以及其他相关信访工作条例。

在《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中,并没有直接提及“第五条新规定”作为信访复查的直接依据,因为该规则本身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指南,它详细规定了如何对不同类型的信访诉求进行分类处理。不过,我们可以从该规则中找到与信访复查相关的条款和原则。

具体来说,信访复查通常是在信访人对原处理意见不满意时,向上一级机关或单位提出的再次审查请求。在复查过程中,复查机关会重新审视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程序正当性。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十二条明确指出:“信访复查(复核)机关、单位在信访复查(复核)中,发现事项应当适用其他途径而未适用,以信访处理代替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方式作出处理的,应当区分情况,撤销信访处理(复查)意见,要求原办理机关、单位适用其他途径重新处理,或者变更原处理(复查)意见。”

这里提到的“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方式”实际上是指信访事项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仲裁程序、党员申诉、申请复审、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或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方式进行处理。

因此,虽然《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中没有直接提及“第五条新规定”,但信访复查确实需要遵循该规则中关于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的原则和要求。 如果在复查过程中发现原处理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复查机关有权撤销原处理意见并要求重新处理或变更处理意见。

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信访复查的适用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