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未告知复查复核还可以申请复查的依据是什么-方挺律师|法行宝
2026-06-24 行政纠纷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信访未告知复查复核还可以申请复查的依据是什么”这一问题,我可以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信访人对各区政府、市直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有权在自收到书面答复、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信访复查、复核。这一规定明确了信访人在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时,享有申请复查或复核的权利,且这一权利并不因原机关是否告知而受到影响。

具体来说,即使原机关在作出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时未明确告知信访人可以申请复查或复核,信访人仍然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这是因为,告知义务并非信访人行使申请权的必要条件,而是原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之一。如果原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并不影响信访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申请复查或复核时,信访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

  1. 由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原信访人提出申请;
  2. 属于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范围,且属于复查或复核机关法定职权范围;
  3. 不超过原信访事项的请求范围;
  4. 有具体的复查或复核请求和事实、理由;
  5. 其他有权复查或复核机关没有受理申请;
  6. 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

同时,信访人还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处理答复意见书或复查意见书的复印件等。

综上所述,即使信访机关未告知复查复核的相关信息,信访人仍然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这一权利是基于《信访工作条例》的明确规定,不受原机关是否告知的影响。希望这一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法规,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