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多次盗窃是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在认定“多次盗窃”时,之前因盗窃受到的行政处罚同样会计入二年内的盗窃次数。
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这一标准主要基于盗窃的次数来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是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这里的“多次”指的是实际发生的盗窃行为次数,不受每次盗窃财物价值的影响,也不受是否已受行政处罚的影响。
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惩戒,而刑事处罚则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二者在性质、目的和后果上存在根本差异,且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即使某次盗窃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如果该行为符合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并且与其他盗窃行为累计达到三次及以上,行为人仍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在认定多次盗窃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所有盗窃行为,包括那些已被行政处罚的行为。只要这些行为在二年内累计达到三次及以上,且每次都满足盗窃的构成要件,即可认定为多次盗窃。例如,某人在一年内因盗窃被行政处罚两次,随后又实施了一次盗窃行为,即使此次盗窃数额未达较大标准,也会因其累计达到“多次盗窃”的标准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际案例中,对于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是否应计入多次盗窃的次数,可能存在不同的观点和争议。但从法理上看,应遵循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在认定多次盗窃时仍然会被计算在内。这是因为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对于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的行为人,无论其是否已受到行政处罚,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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