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有异议登记并提起了诉讼的不动产能否转移登记”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异议登记的性质和作用。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发现不动产登记记载事项有错误时的一种补救措施,它并不表征权利,而是一项临时性的救济措施。其目的在于,在无法进行更正登记时,为提出异议者提供一定的时间窗口来积极寻找、补充证据,以保障其自身权益。
接下来,我们来看异议登记对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影响。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这意味着,异议登记并不会直接阻止不动产的转移登记。然而,如果申请人选择继续办理转移登记,他必须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异议登记不能直接阻止不动产的转移,但它起到了异议公示的作用,形成了“权利瑕疵”。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时签署的书面承诺,可以证明其对异议登记事项是知情的,从而证明其受让该不动产是非善意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动产真正的权利人有权追回该不动产。
此外,我还想提醒您注意以下几点:
异议登记的有效期: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没有提交的,异议登记将失效。
异议登记的重复申请: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不予受理。
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如果您与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之间存在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在纠纷解决前,虽然可以进行异议登记,但并不能直接阻止不动产的转移。
综上所述,有异议登记并提起了诉讼的不动产,在理论上是可以进行转移登记的,但受让人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并且不动产真正的权利人有权在特定条件下追回该不动产。因此,在进行此类交易时,建议您务必谨慎行事,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