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厂里没有订单让员工去外地公司上班是否合理,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劳动合同约定、公司规章制度以及是否遵循法定程序等因素。具体分析如下:
若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约定
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地点”,或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了类似条款,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未排除员工合法权益、未显失公平等),同时公司已履行民主程序(如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工会协商等)和告知义务(如提前通知员工、说明调整原因等),则公司要求员工去外地上班的行为通常具有合理性。但需注意,即使有约定,调整后的工作地点也应具有合理性,不能超出合理范围(如从本地调至千里之外且未提供必要协助)。
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无明确约定
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未对工作地点调整作出约定,公司单方面要求员工去外地上班可能构成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此时,员工有权拒绝公司的要求,公司若强行调整可能构成违法。若员工因此被迫离职,可能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员工有权主张经济补偿。
特殊情形下的合理性判断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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