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机构收钱是不是执业行为-宋中清律师|法行宝
2026-07-02 医疗纠纷

在医疗机构收钱是否属于执业行为,需分情况讨论:

  1. 若收款行为与医疗执业活动直接相关
    例如医生收取诊疗费、检查费、药品费等,或医疗机构统一收取患者费用并开具合法票据,此类行为属于典型的执业行为。根据《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医生在注册的医疗机构内从事诊疗活动并获取报酬,或医疗机构基于医疗服务合同收取费用,均受法律保护且需严格遵守物价、税务等监管要求。

  2. 若收款行为与执业活动无关

    • 个人私自收费:如医生私下向患者收取“红包”、回扣,或以个人名义收取未纳入医疗机构财务系统的费用,属于违反《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财物”行为,可能面临警告、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 非医疗目的收费:如医疗机构或工作人员以“赞助费”“加急费”等名义收取与诊疗无关的费用,可能涉及《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价格违法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若数额较大,还可能构成《刑法》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 特殊情形需结合主体与目的判断

    • 医疗机构合法拓展服务:如开展健康管理、科研合作等非诊疗项目并收费,需确保项目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收费公开透明,此时收款属于合法执业延伸行为。
    • 第三方合作收费:若医疗机构与第三方合作(如保险直付、药品配送),需明确合同约定及患者知情同意,否则可能因利益输送引发法律风险。

建议:若您或您所在的机构涉及收款行为,务必确保:

  • 费用项目与诊疗活动直接相关;
  • 通过医疗机构正规财务渠道收取并开具发票;
  • 避免任何形式的私下交易或变相收费。
    如有具体场景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