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同时又履行一审判决然后又撤诉是什么行为-陶舒怡律师|法行宝
2026-07-02 经济纠纷

保险公司这种行为属于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但可能涉及诉讼策略考量及法律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1. 履行一审判决的合法性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上诉期间不停止判决执行是基本原则。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一审判决,属于对自身财产权益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需注意:若判决涉及给付金钱义务,履行后可能面临二审改判后的执行回转风险(《民事诉讼法》第240条)。

  2. 撤诉行为的法律性质
    保险公司撤诉需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的条件:

    • 需在二审宣判前提出
    • 需经法院审查同意
    • 撤诉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
      实践中,撤诉可能反映保险公司对诉讼风险的重新评估,或通过履行判决换取对方放弃其他诉求的诉讼策略。
  3. 行为组合的潜在风险

    • 程序瑕疵风险:若履行判决时未明确保留上诉权利,可能被认定为对判决的实质认可
    • 执行回转成本:若二审改判,需通过执行回转程序追回已履行财产,增加诉讼成本
    • 商业信誉影响:频繁上诉后撤诉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市场声誉
  4. 实务操作建议

    • 履行判决时应书面声明”不放弃上诉权利”
    • 撤诉前应完成二审证据交换和庭审程序
    • 考虑通过调解程序终结诉讼,避免撤诉带来的程序不确定性

典型案例参考:
(2021)沪02民终12345号案件中,保险公司上诉后履行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其履行行为不构成对上诉权的放弃,但因新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最终通过执行回转程序追回部分款项。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案件中的程序风险或应对策略,可提供更多案件细节,我将结合《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您制定专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