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有几大决定-畅军峰律师|法行宝
2026-07-02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中的决定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维持决定:

    • 当具体行政行为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程序遵循以及内容适当性等方面均无误时,行政复议机关会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例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若行政机关的罚款决定在事实、法律、程序上均无误,且罚款金额合理,则复议机关将维持该决定。
  2. 履行决定:

    • 若行政复议机关查明被申请人存在未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将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比如,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发放抚恤金但未获回应,经复议确认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后,复议机关将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发放抚恤金。
  3. 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

    • 当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形时,复议机关可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决定。例如,若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或程序违法,复议机关将撤销该决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撤销会给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程序轻微违法但对申请人权利无实际影响时,复议机关可能仅确认该行为违法而不撤销。
  4. 赔偿决定:

    •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若复议机关认为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在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例如,公民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复议机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后,将决定赔偿房屋价值及相关损失。
  5. 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决定:

    • 当行政行为存在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时,若申请人申请确认无效,复议机关将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6. 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

    •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复议机关将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一是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在受理前已履行法定职责;二是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

附加信息:

  • 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应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应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若对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复议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时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每种决定都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和法律依据,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若您对行政复议决定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