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和斡旋受贿区别-唐玲律师|法行宝
2026-07-02 刑事辩护

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虽同属职务犯罪范畴,但两者在利用职务便利的方式、谋取利益的性质以及财物与职务行为的关联性上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对这两者的详细解析:

一、利用职务便利的方式不同

  1. 受贿罪:

    • 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便利是直接的,如负责项目审批的官员利用审批权收受财物后批准项目申请。
  2. 斡旋受贿罪: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便利是间接的,如某教育局副局长利用与中学校长的工作联系和影响力,通过校长为请托人办理违规转学手续并收受财物。

二、谋取利益的性质不同

  1. 受贿罪:

    • 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可以是正当的,也可以是不正当的。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并承诺、实施或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构成受贿罪。
  2. 斡旋受贿罪:

    • 必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非法利益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若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则不构成斡旋受贿罪。

三、财物与职务行为的关联性不同

  1. 受贿罪:

    • 索取或收受的财物与职务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国家工作人员因为提供了职务上的便利而收受财物。
  2. 斡旋受贿罪:

    • 这种直接的因果关系被间接的因果关系所取代。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影响力先影响其他有职权的人,再由他们为请托人办事,并从中收取财物。

四、法律责任与量刑

  • 无论是受贿罪还是斡旋受贿罪,一旦构成犯罪,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具体的法律责任则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可能涉及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

五、实际案例解析

  • 受贿罪案例:某市市长利用职务便利,为某企业在项目审批、土地划拨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该企业负责人给予的巨额财物。该市长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 斡旋受贿罪案例:某省教育厅副厅长利用与某市教育局长的关系,通过市教育局长为某私立学校违规争取到了更多的招生名额,并收受了该校负责人的好处费。该副厅长的行为构成斡旋受贿罪。

六、建议与提醒

  •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应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守职业道德底线,避免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 对于公众而言,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的区别,以便在遇到相关问题时能够及时识别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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