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董辞职后的补选程序通常需遵循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核心步骤包括:确定补选时机、启动补选程序、候选人提名与资格审查、股东大会审议与表决、公告与备案。 以下是详细说明:
确定补选时机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独董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如低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时,公司需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补选;若未低于法定人数,则可结合公司章程规定,在下次定期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启动补选。
启动补选程序
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出补选议案,明确补选独董的人数、任职资格要求及选举方式(如累积投票制或直接投票制)。若公司设有提名委员会,需由其先行筛选候选人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候选人提名与资格审查
股东大会审议与表决
公告与备案
补选完成后,公司需在2日内公告选举结果,并向监管部门(如证监会、交易所)备案独董信息。独董任期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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