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中视同恶意串通的情形有哪些-翚飞溢律师|法行宝
2026-06-30 行政纠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视同恶意串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解释:若供应商之间在投标或响应前,就报价、技术方案等关键内容进行协商,使得各自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在实质性内容上趋于一致,这种行为破坏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被视为恶意串通。
  2.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解释: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内的成员,若按照组织要求协同参与政府采购,可能形成利益共同体,共同操纵采购结果,损害其他供应商的利益,因此被视为恶意串通。
  3.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 解释:供应商之间若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或成交,则排除了其他供应商的竞争机会,破坏了政府采购的公正性,这种行为同样被视为恶意串通。
  4.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 解释:供应商之间若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与采购活动或放弃中标、成交机会,以减少竞争压力,为特定供应商创造中标、成交条件,这种行为也构成恶意串通。
  5. 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成交,相互串通报价:

    • 解释:供应商之间若为谋取中标或成交,相互串通报价,使得报价失去真实性,无法反映市场真实情况,损害了采购人的利益,这种行为被视为恶意串通。
  6.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 解释:除了上述具体情形外,任何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或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排斥其他供应商而进行的串通行为,均被视为恶意串通。

法律背景与建议:

  •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恶意串通行为严重破坏了这些原则,损害了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果。
  • 对于涉嫌恶意串通的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若查实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将依法对相关供应商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 作为供应商,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诚信参与采购活动,避免任何形式的恶意串通行为。若发现其他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应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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