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发生什么事会考核不合格-韦海团律师|法行宝
2026-06-29 劳动纠纷

在试用期内,如果员工出现以下情况,很可能会被考核为不合格,进而可能面临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员工在入职时,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行为,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假身份证、假护照等个人重要证件,或者对履历、知识、技能、业绩、健康等个人情况说明与事实有重大出入。这些行为都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被发现,用人单位有权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作失误

在试用期间,如果员工存在工作失误,且这种失误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及双方合同约定内容,被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员工也可能面临考核不合格的风险。工作失误可能涉及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等多个方面,具体判断标准需依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规章制度来确定。

三、未达到双方约定的录用条件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或相关附件中明确约定了其他录用条件,而员工在试用期内未能达到这些条件,那么用人单位同样有权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些录用条件可能涉及出勤率、岗位职责、目标任务、绩效指标、工作参与度等多个方面,且必须明确、具体、量化,具备可操作性。

四、用人单位考核评测规范公正性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设定录用条件、进行考核评测时,必须遵循规范公正的原则。录用条件要合法明确,考核评测要规范公正,考核结果要及时告知员工。如果用人单位在考核过程中存在不公正、不透明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那么其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可能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员工有权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案例说明

以王某与某保险公司的案例为例,公司虽然提供了“新员工试用期内首月表现评估表”和“新员工试用期工作计划及考核标准”作为证据,但这些证据并未明确说明王某的表现是否符合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附件中约定的录用条件。同时,考核结果和负面评价均为公司单方作出,并无其他证据支撑,也没有得到王某的确认。因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认为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员工在试用期内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达到双方约定的录用条件。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依法设定录用条件、公正合规考核评价、正确应用考核结果,以减少争议风险,招聘适岗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