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完工能否以进度款作为结算款请求支付-王琳律师|法行宝
2026-06-29 合同纠纷

结论:工程未完工时,原则上不能直接以进度款作为结算款请求支付,但具体能否实现需结合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情况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1. 合同约定优先:进度款与结算款的性质差异

  • 进度款:通常指施工过程中,按工程形象进度或完成比例支付的款项,属于“预支”性质,用于保障施工方资金周转。其支付条件、比例及方式一般由合同明确约定(如按月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70%)。
  • 结算款:指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最终审计或确认的工程量计算的最终价款,包含进度款已支付部分及质保金等。结算款需以工程完工为前提,且需经双方确认或第三方审计。
  • 关键点:若合同明确约定“进度款即为最终结算款”或“未完工时进度款可转化为结算款”,则可能支持该请求;但此类条款需符合公平原则,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而无效。

2. 实际履行情况:进度款是否已覆盖应付款

  • 已支付进度款≥应付款:若发包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且金额已覆盖施工方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对应价款,施工方再主张“以进度款作为结算款”缺乏事实依据。
  • 已支付进度款<应付款:若发包方未足额支付进度款,施工方可主张补足差额,但需以“追索进度款”而非“结算款”为请求权基础,且需提供工程量证明(如监理确认的进度报告)。

3. 法律风险与例外情形

  • 合同解除或终止:若工程因发包方原因(如违约、资金链断裂)导致停工或解除合同,施工方可根据《民法典》第806条主张“已完工部分价款”,此时进度款可能转化为结算款的一部分,但需经双方确认或司法鉴定。
  • 情势变更或显失公平:若因市场波动、政策变化等导致继续施工对施工方明显不公平,可依据《民法典》第533条主张调整合同价款,但需严格证明“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
  • 发包方恶意拖延结算:若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施工方可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1条,以提交的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需满足“发包方收到后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等条件)。

4. 实务建议

  • 施工方:
    1. 签订合同时明确进度款与结算款的转换条件(如“未完工时进度款按80%支付,完工后补足至100%”);
    2. 保留工程量证明(如签证单、进度报告)及付款凭证,避免举证不能;
    3. 若发包方拖欠进度款,及时发送催告函并固定证据,必要时主张解除合同并索赔。
  • 发包方:
    1. 在合同中约定“进度款不视为最终结算,完工后需重新审计”;
    2. 严格审核施工方提交的进度款申请,避免超付;
    3. 若对工程量有异议,及时委托第三方审计并留存证据。

总结:工程未完工时,进度款与结算款通常不能直接划等号,但可通过合同设计、证据固定及法律程序争取权益。具体操作需结合个案事实,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