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民警扣押东西的时候必须怎么做合法-高万春律师|法行宝
2026-06-29 行政纠纷

办案民警在扣押物品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合法性。具体要求如下:

  1. 出示证件与法律文书
    民警扣押物品前,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及《扣押决定书》(或《搜查证》等法定文书),明确告知扣押的法律依据(如《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145条)。若未出示证件或文书,扣押行为可能因程序违法被撤销。

  2. 当场开列扣押清单
    扣押时需制作《扣押清单》,详细记录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信息,并由民警、见证人(如有)和当事人签字确认。若当事人拒绝签字,应在清单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录音录像固定证据。清单需一式多份,当事人应留存副本。

  3. 允许当事人陈述与申辩
    民警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对扣押行为提出异议,并记录其陈述内容。若当事人主张物品与案件无关,民警需依法审查;确属无关的,应立即解除扣押并返还(参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8条)。

  4. 妥善保管扣押物品
    扣押后,物品应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不得私自使用或损毁。对易腐坏、变质物品,需按规定及时处理并记录。若因保管不善导致物品灭失,公安机关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5. 及时移交或返还
    扣押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下需延长的,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案件终结后,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立即返还;对依法需没收的物品,需通过法定程序处理。

常见违法情形提示:

  • 未出示证件或法律文书即扣押;
  • 扣押清单未由当事人签字或未留存副本;
  • 超期扣押且未履行延期审批手续;
  • 私自处置扣押物品(如变卖、挪用)。

若您遭遇违法扣押,可要求民警出示法律依据并核对扣押清单,必要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