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的溯及力原则-李丽律师|法行宝
2026-06-28 刑事辩护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这一原则既体现了对行为时法律秩序的尊重,又彰显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有利于被告人的理念。以下是对这一原则的详细解释:

一、“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具体含义

  1. 从旧原则:

    • 原则上,新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对于新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应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旧法)。这是因为法律一般不能对其施行前的行为进行处罚,否则人们无法根据现行法律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会导致社会秩序的不稳定。例如,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某行为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不构成犯罪,1997年新刑法对该行为进行了规定并构成犯罪,那么对于1997年之前发生的该行为,就不能依据新刑法来定罪量刑,而应适用旧法,即不认定为犯罪。
  2. 从轻原则:

    • 如果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也就是说,当新法和旧法对同一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存在差异时,应比较新旧两部法律,选择对行为人更有利的一部进行适用。比如,旧法规定某种犯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新法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降为了无期徒刑,若行为发生在旧法生效期间但新法生效后才审理,此时应适用新法,对行为人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下刑罚。

二、“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应用步骤

  1. 判断行为发生时间:

    • 明确犯罪行为是在新刑法生效前还是生效后发生。如果是新刑法生效后发生的行为,直接适用新刑法。
  2. 比较新旧法律规定:

    • 如果行为发生在新刑法生效前,需要分别查找新旧法律对该行为的规定,包括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相应的刑罚轻重。
  3. 选择适用法律:

    • 根据上述比较结果,如果旧法认为是犯罪且处罚较重,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则适用新法;反之,则适用旧法。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 跨越新旧刑法的连续犯、继续犯:

    • 对于开始于旧刑法施行期间并继续到新刑法施行后的继续犯,以及在旧刑法施行期间连续实施的连续犯,新刑法一般具有溯及力。这通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处理。
  • 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 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新司法解释办理。
    • 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五、案例说明

  • 假设在2015年,甲实施了盗窃行为,当时《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18年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将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提高,按照新标准,甲的行为不再属于“数额较大”,不构成盗窃罪。但在案件于2019年审理时,由于新司法解释对甲更有利,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新司法解释,宣告甲无罪。

综上所述,“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基本原则,它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又适应了实际需要,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严格遵循这一原则,以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